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2020年7月,张某购买了小区内一处地下车停车位使用权。为了方便出行,其后又在2022年5月份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这下是车位有了,车也买好了,但是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充电问题!
为了不再每日忙碌的到处寻找公共充电桩,便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一个。于是张某找到了供电公司询问这方面的用电问题,该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安装充电桩需征得物业公司同意。
物业起初说的是需要一些检查和证明才可以安装,但是在张某多方奔走,开具到各项证明后,物业公司又以老旧小区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这项申请。
为了能安装上这个充电桩,张某是费尽了心力。多次的找寻,多方的沟通,均以失败告终。
庭审前,承办法官联合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并组织该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以及张某召开庭前会议。
在了解到辖区其他小区业主也有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后,把庭审现场搬到了澄月街道开展巡回审判,邀请居民、物业公司等人员旁听,做到审理案件与精准普法相结合,多措并举助力此类纠纷源头化解。
庭审中,法官从案涉车位是否有消防设施、地下停车位是否分区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是否对此事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等方面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
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原、被告进行多轮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在张某安装防火卷帘以及安装的充电桩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等前提下,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随着科技更新迭代,新能源汽车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新能源汽车能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而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向物业公司申请在案涉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
《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及《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请前往下载。
法官释法:小区业主有权对其拥有的车位进行合理使用,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至于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原告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实施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等行为发生,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而车主在长期使用充电桩过程中也应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抗辩二: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在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
法官释法: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部分线路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原告作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性规定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有权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张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亦享有专有使用权,故安装充电桩并非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改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内容应以合同为基础,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对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当履行。
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3号)
(五)建设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附后),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及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及成效,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阻碍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行为,加大舆论曝光力度,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鄂能源建设[2021]28号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住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支持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各地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供电企业要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各地方牵头部门要会同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居民区停车场(位)产权单位(人)在现有停车场地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