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本会的性质是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结成、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民政局(登记机关)和中国青年团重庆市璧山区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璧山区。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4号附29号。
(四)评选表彰各行业岗位的优秀青年、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和社会服务项目;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且在重庆市璧山区常住、工作或学习的各行业青年。
(四)热心参与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且在重庆市璧山区登记注册的各行业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已入会的单位推荐或已入会的个人会员介绍;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专家和名誉会员。有关名誉职务的设立和顾问、专家、名誉会员的聘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产生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理事或监事成员,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组成。
(二)单位理事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积极推动公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三)个人理事应坚持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组织或建联络员向建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建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建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十四)根据需要增补新的个人理事和理事单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若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人数若在50人以上,则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人数应为奇数。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聘任的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一)坚持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秘书长应为专职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二条会长(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建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建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决定聘请本会的特邀顾问、顾问、名誉会长等,凡属中管干部,由原单位事先履行报备手续;
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理事长),并于该会长(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会员代表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中国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的组织,开展的工作。
第五十条本会组织是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建工作。本会积极为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费全额用于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代表、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代表、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代表、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七十二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刘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副会长(副理事长):税立(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文婷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郑霜(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聘任的秘书长:幸奠红(身份证号:******,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