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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名称。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CIA。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编辑本段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总之,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积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企业提高效益,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分支机构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建筑防水分会施工技术开发专业委员会智能建筑专业委员会统计专业委员会北京中建协认证中心建筑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工业建设分会建筑安全分会中国建筑业材料协会入会条件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三)个人会员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会员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协会章程(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月10日通过)第一章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CONSTRU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CCIA。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 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 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 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 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 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 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 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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