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3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7月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为了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上海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一定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业务领域的发展需要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遵循专业性、自愿性原则,职务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和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不包括干事和秘书。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应在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会议通过。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
主任人选由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师自荐或推荐,并经竞选或推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在同一专业委员会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委员、干事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研究,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
每名律师只能担任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至五十人(含本数)。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经分管会长与业务部根据委员报名材料、上届委员履职情况审核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每次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时,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专业委员会聘请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律师作为特邀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各专业委员会可聘请专业委员会顾问一至三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卓越影响力和突出成就、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人士担任。
(一)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或虽未满三年但是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置干事。干事由非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本市执业律师担任,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含本数)。每人只能担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干事。
干事人选可通过公开报名或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合议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业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的,分管会长或业务部可随时向会长会议汇报相关情况,经会长会议通过,撤销其主任职务: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设想或未向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述职的;
专业委员会活动成果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进行计分。年度计分排名前百分之十的专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表彰奖励规则》授予其相应奖项。年度计分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二位的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会议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对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予以调整,主任、副主任人选产生方式参照本规则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在本届生效,报业务部备案。
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对委员进行增补,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商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各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一)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并要求全体委员参加的活动的;
(二)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取消其资格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事未能正常履职的,各专业委员会可随时申请取消其干事职务,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一)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并要求干事参加的活动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专业委员会每年的经费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并接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五)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干事或提出取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干事的资格。
(一)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或典型案例;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且在本专业委员会连续担任干事满一年时,经本人申请,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
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本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设想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完成的业务操作指引、格式示范法律文本、调研课题,须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过。
东方律师网设有业务研究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为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账号及密码,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妥善保管。
专业委员会举办或参加业务活动、申请经费须至少提前一周在管理系统中申请,并打印生成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交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会长同意,由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具体项目及金额须在管理系统申请并打印生成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
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和“内”均含本数,“未满”和“超过”不含本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