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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雷欧:国际商务法律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保护的基本原则
栏目:协会活动 发布时间:2023-01-02
 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作为国际商务合作,国际商务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在国际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与配置的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的确认和调整,便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即合作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商务合作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则有

  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作为国际商务合作,国际商务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主体在国际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与配置的运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的确认和调整,便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即合作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国际商务合作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则有权按照国内法律、双方协定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要求对方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管辖权的机关则依法对合作主体的权利予以保护。调整国际商务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的国内法。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从其实际内容讲,包括国际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务合作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直接参加国际商务合作关系,以资本主义国家居多,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以公有制为基础,个体经济不甚发达,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出发,对公民参加国际商务合作大都做了一定限制。法人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它必须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国际商务合作中,法人是最广泛最活跃的主体。

  对国际商务合作关系的保护,是国际商务合作的基础,是稳定与发展国际商务合作的重要保障,其具体意义是:

  国际商务合作活动的条件首先是合作主体的相互信任和合作诚意,而信任和诚意则在于双方通过合作希求获得的物质利益能否得到确实保障。因为每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物质利益原则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倘若,合作双方投入了大量的物质消耗和人力资源,因一方或他人的行为,使本应得到的利益而得不到,甚至造成现有财产的损失,则会大大挫伤合作者的积极性。这样,非但经济合作的目的不能实现,也会使已建立的合作关系陷入瓦解。

  其次,合作的主体属于不同法域的当事人,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所有制基础不同,即使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也不象一国之内相互了解,易于信任,因此更需讲究法制,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对合作者双方的利益予以保护。

  第三,国际经济活动是一项时间较长,领域较广的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要平等互利按照合同和形成已久的贸易准则办事就比较容易进行。而国际商务合作由于时间长,则风险大,由于领域广,则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难于在双方头脑中形成具体的平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自觉地予以履行,因此,需要有保护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否则,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就难于稳定持久。

  良好的国际商务合作环境是指合作双方能实现其合作意图所具备的安全、稳定等基本条件的社会环境。国际商务合作,往往是跨国性的生产要素的移动,且涉及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可能分别,甚至同时会遇着国家风险,自然灾害性风险和商业性风险。对于非商业性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是难以预料,最令人担忧的。如果东道国不采取切实有力的手段,就不足以消除外国合作者的疑虑。

  对于商业性风险,东道国为了招徕更多的国外资金和合作伙伴,也需作出一定的让步,对国外合作者以适当的优惠和鼓励。而在这方面真正能使良好的国际商务合作环境形成的主要因素则是法律手段。因为法律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协定条约,都是以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它比政策声明较有规范性和连续性,在短期内较少变化,须经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修改,它对主体权利的保护,包括资本输入国规定的一些不作为的保证(如一般不征用外国人的财产,不干涉国外资金及其利润自由兑换和汇出)和优惠鼓励措施(如让出部分国内市场、减免所得税)的规定是公开的、长期的,它较之其他因素对促进安全稳定的国际商务合作环境的形成较为有效和可靠。

  在国际商务合作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体之间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即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如在国际合作中,方没有按期给付款项、在国际技术合作中,受让方没有支付使用费;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另一方执意要按原合同履行,此类争执难免发生。由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就使当事人在实际合作行为前就能预知不履行义务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因而能够促使当事人竭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发生纠纷,则可依合同和法律或双方协商,或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便于争执的解决,受损害方亦可依法得到补偿。

  所谓基本原则是指在合作的各方面,以及整个过程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参加合作关系的目的不会完全一致,因此,在对主体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方面也难于形成为各国所公认的原则。本章所讲的基本原则,仅指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准则而言。我们认为,被绝大多数国家赞成而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宣告的“在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一律公平,主权平等,互相依存,在共同利益和彼此合作的基础上,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宗旨,既应是进行国际商务合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应是保护合作主体权利的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下,具体遵循如下主要原则:

  在国内经济合作中各国法律规定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地位是平等的。为了发展商品生产和扩大国际商务合作,加速国际经济流转,也必然要求国与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合作者以平等的民事权利,这在法律上反映为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人同本国国民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有同等地位,授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由于外国人在所在国取得的一切权利是根据所在国法律赋予的,因此,它不仅符合国家主权原则,而且公平合理,故为大多数国家所公认。

  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国际商会倡议的《公正待遇法典》,1957年的《相互保护在外国私人财产权公约草案》均揭示或明确提出了对外国者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和有关,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更为密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同样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即对外国人,如果是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在申请及维护其工业产权方面,巴黎公约成员国就不能给他们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应该指出的是,在某些方面并不排斥给外国人以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如税收优惠,另外的方面,可能给缔约国的对外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影响的事项,即国防、通讯事业,银行业务可被当作国民待遇的例外。只要不是故意歧视或其他明显不公平的措施,外国合作者的本国政府就无理由行使外交保护权。

  保护合作主体享受权利的平等地位要求在具体的经济合作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反对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合作关系的建立应该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同样,合作关系的变更、中止,亦不能建立在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基础上。

  保证合作各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平等,还要求真正做到双方都有利可得,各方利益相当,不能益损悬殊。贸易关系不能实行不等价交换,借贷关系不能允许高利贷盘剥。在合资经营方面,各方收益合理,不允许外商牟取暴利,反对在技术转让中限制一方利益的不平等条款和另一方的特权地位。

  国际商务合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大多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其内容均应尊重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经济主权表现在一国可以自主地决定和处理本国事务,在对外经济中,完全根据本国的经济情况,确定自己的对外政策,不受另国的控制和干涉,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享有国有化的权利,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合作主体的活动有管理监督权。资源国对所属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体现为有权制订有关勘探、开发和分配资源的法规;有权制订批准、限制和禁止外国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法规;在产品分配、利润分配、税收等方面有更多的经济权益;在开采、技术协助、科学情报等方面,行使对其资源的永久主权,任何另国不得侵。

  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5月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同年12月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均要求国际贸易、国际和国际关系中维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根据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在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都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得妨害所在国的经济独立自主,不得操纵他国的经济命脉,否则,合作协议无效,不受所在国法律保护。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互相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是紧密地互相关连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的责任”。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国际合作密不可分,因此,承认和保护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权利,是国际合作法制的重要原则和任务。

  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薄弱,技术落后,与经济技术强大的发达国家相比,显得力量悬殊,实际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在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由发达国家实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是必要的。反映现代经济关系多数参加国意见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将上述要求确定为下述原则:“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差距的现实,发达国家在国际商务合作可行的范围内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第19 条)。

  著者简介:巴黎雷欧(李由,任由之),国际经济谈判专业(博)毕业,著有《国际谈判哲学》(2016)+《国际谈判实务》(2016法文版华文版)《法国现代书画艺术评论》(英文版3 卷)和《雷欧带你认识法国》《雷欧带你认识巴黎》等书籍,其论著《跨国公司内部谈判效益论析》(法文版,图中咖啡色书籍)被作为法国高商图书馆示范论著和美国通用公司(欧亚总部)特定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