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A股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并从中获益。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自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全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之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号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
《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37号)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皖天然气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皖天然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皖天然气的任何建议,对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37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皖天然气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皖天然气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的激励对象为283人,约占公司2021年底员工总数1,005人的28.16%,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数量为8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040.40万股的1.701%。无预留授予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安徽省国资委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失效。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红利、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自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红利、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进行回购,该等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8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8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限制性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交易总量)每股8.74元的55%,为每股4.81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每股8.07元的55%,为4.44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进行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202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64%; (3)2023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40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1)202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14%;
(1)202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以202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9.13%; (3)2025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40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省国资委或其授权单位备案。
2、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4、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融资实施发行或发行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5、上述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中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2022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取消当年度可行使权益,同时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一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也不得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行使权益或者获得激励收益:
(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注销。
5、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6、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总数的33%;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总数的33%;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总数的34%。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本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限制性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限制性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上述考核指标能反映公司业绩水平成长性、股东回报和企业经营状况,能为公司树立较好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公司限制性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者以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皖天然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
2、《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5、《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6、《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