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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增强ETF (159677): 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IM电竞 IM电竞平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11-17
 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6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及市

  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8日证监许可【2022】260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降低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工具,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型证券基金、混合型证券基金、债券型证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人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型基金,预期风险IM电竞 IM电竞平台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人在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它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终止基金合同风险、人申购失败的风险、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略失效风险、被抢先交易降低基金收益的风险、股指期货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期权风险、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存托凭证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及量化增强方法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者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策略,面临着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增强策略失效的风险,即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超越标的指数收益的风险。二是被抢先交易降低基金收益风险,即因采用主动增强策略调整、标的指数定期调样等原因发生大幅调仓时,由于难以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可能出现调仓方向暴露,其他者可依据每日公布的基金持仓信息判断相关证券买卖情况,抢先于基金组合交易相关证券,抬高股价,进而可能造成基金建仓成本升高,收益下降。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于科创板。基金资产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有风险,人在进行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目的、期限、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人基金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风险,由人自行负担。

  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0指数。中证1000指数的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

  1)剔除样本空间内中证800指数样本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证券;

  2)将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3)将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1000 名之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样本股)。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样本空间前90%的老样本可参与下一步日均总市值排名;日均总市值排名在800名之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排名在 1200 名之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人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人在作出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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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法》及颁布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9、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于证券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者:指依法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境内证券期货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的境外机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

  26、人、者:指个人者、机构者、合格境外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基金的其他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1、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券公司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2、开放日:指为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管理一部、多资产管理部、管理三部、量化部、境外部、FOF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指数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部、战略发展部、银行部、基础设施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7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决策、固定收益决策、量化和境外决策、养老金决策、基金中基金决策及基金顾问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业务理念、政策及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吴坚先生:董事,员。曾任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仲裁委仲裁员;上交所第四届理事会会员自律管理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西南证券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决策委员会主席、代任首席信息官。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兼职副会长、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投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证创新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经理、银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数量化、境外及国际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机构从事数量化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搜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银行部总监、公司办公室副总监,兼任银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张凯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2009年7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量化部工程助理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理,现任量化部副总监、基金经理。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5日担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分级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5日至2019年9月26日兼任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8年4月2日兼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7日起兼任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兼任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11月29日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23日兼任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9月17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7月28日兼任银华中证等权重90指数证券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30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3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17日兼任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中证虚拟现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28日起兼任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基金、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型发起式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19日起兼任银华华证ESG领先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2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27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内地地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7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王帅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量化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部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1年2月25日担任银华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兼任银华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2月25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28日起兼任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2年6月20日兼任银华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5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6月20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4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6月20日兼任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3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6月20日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基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6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0月2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7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2月3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4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现代物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2月18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6月30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1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基金总监、管理三部总监、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2017年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200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筹),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主动型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A股基IM电竞 IM电竞平台金总监、多资产管理部 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经理、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3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管理一部总监、基金经理、经理(社保基本养老)、主动型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席。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年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经理。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理财部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任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FOF总监、FOF管理部总监,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颐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禧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玉衡定投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银华华利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人的利益;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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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计划、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认购所冻结的应予以解冻;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内容、基金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决策委员会,就基金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线)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券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1203只证券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1、内部控制目标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比例、范围、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