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4月出生,员,大学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考录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6月任副主任科员,2011年11月任主任科员,2016年9月任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2019年3月任行政审批科科长,2019年12月晋升一级主任科员。
■曾连续荣获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市直机关学理论先进个人,市直机关优秀团干部,局机关优秀员、优秀公务员,2019年记三等功一次。
与大家交流两个人社涉法涉诉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加全面把握人社政策法规精神实质,更能理性看待人社部门的行政决定。
案例一:李某上班过程中向同事表示因身体不适想回家休息,但是因为第二天有接待任务,需要准备工作,到当天下班了才回家。次日凌晨3时,李某家属喊李某没有任何反应,随即拨打120,经120医务人员赶到家中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是凌晨4时3分。出具死亡证明上死亡原因为猝死。用人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
对此,家属认为,李某突发疾病的时间为工作过程中,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人单位认为,李某身体不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身体不适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疾病的加重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李某突发疾病又在48小时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家属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人社部门决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已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不宜将本已是“视同”工伤的情形再无限扩大到没有任何边际。因此,李某在工作时间感觉身体不适,但在下班后才突发疾病死亡,未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二:张某早6时55分在某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有次要责任。张某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之规定,认定张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张某所在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张某发生交通事项时,距离该单位上班时间还有一小时零五分钟,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且事发地点为路口,距该单位仅剩五分钟时间,不可能提前至少1小时到单位,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也不能排除张某是去往别的方向。因此,用人单位认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不是合理的上班路线、时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某提前出发去单位上班完全符合常理,且事发地点也在上班的合理路线。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决定。
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人社部门认定决定,要全面认真分析,特别是在法条理解上,一定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实质,不能片面对号入座,否则只会曲解立法本意,最终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