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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资管行业每日动态跟踪:慈善信托下一步:更宽松还是更规范?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10-29
 近年来,一些反催收联盟和职业投诉等“黑灰产中介”,宣称可“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等问题,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支付高额服务费。所谓“代理维权”,往往只是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代消费者向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机构有效沟通,并以缠诉闹访等手段施压以达到逃废个人债务、减免息费、长期分期等无理诉求。  业内人

  近年来,一些反催收联盟和职业投诉等“黑灰产中介”,宣称可“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等问题,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支付高额服务费。所谓“代理维权”,往往只是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代消费者向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机构有效沟通,并以缠诉闹访等手段施压以达到逃废个人债务、减免息费、长期分期等无理诉求。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恶意投诉,目前主要以判断模板化的话术为主,比如,多人投诉有统一的话术和说辞;通过声纹判断,打电话的为同一个人或同几个人;诉求基本一致,流程也高度相似,并往往很快寻求监管投诉。“我们目前正搭建相关工具,通过智能判断和语音判断,来判定是否属于同一个团伙。”他说。“黑灰产代理投诉,有时并不会经过银行的服务渠道,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这一做法的占比很高。”一位银行信用卡从业人士表示,在一些投诉后,银行甚至无法与持卡者本人取得联系。代理投诉中介往往通过隐蔽手段对客户进行截留。

  对于代理投诉乱象,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起来还存在一定困难。比如,举证需要做大量工作,要收集很多同类项;尽管有银行在司法层面进行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更高效地启动诉讼流程,但总体还是存在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

  即使行业普遍面临恶意投诉冲击,但信用卡从业者认为,应守住银行的底线。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因为妥协会助长不良气焰,更不利于长期的社会信用建设。有银行信用卡从业人士称,已经对一些不讲信用的客户进行清退和管理。“如果是这些人本身就违法违规、违反社会信用,银行还要耗费资源进行各类回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更多消费者的权益。”他说。

  近年来,管理部门与银行业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日益提升,相关精神不仅体现在法律文件与政策法规中,也在机构内部深化、细化。

  然而,打着“帮助”消费者处置债务旗号的信用卡代理投诉,不仅阻断消费者正常反馈通道,对消费者而言更存在多重风险隐患。

  首先是信息泄露风险。有些团伙会把消费者个人信息恶意使用在信用卡套现、等业务上。其次是经济损失风险。除了被收取高额“服务费”,消费者还可能被截留侵占资金,代理投诉中介采取的拖延偿还欠款等方式,也会产生逾期滞纳金及罚息。更有影响征信记录的隐患。如果消费者在教唆下暂停或拒绝还款,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信用卡代理投诉风险已经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多地陆续推出风险提示或协同联动的治理举措。去年以来,北京、海南、深圳、吉林、福建、辽宁、青海、湖南、广西、黑龙江等多地银保监局发布涉及银行卡的“代理投诉”风险提示或防范、打击相关行为的通告,一些发布还联合了地方监管局及公安机关。

  信用卡代理投诉乱象治理,或将在汇聚各方力量后迎来破局。要注意区分消费者投诉和非消费者投诉的区别;区分消费者合理投诉与不合理、不合规投诉的区别;进一步优化投诉统计机制;应进一步做实、做细相关工作,可以由监管部门牵头,开展联合公安、法院、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机构上下联动的集中专项整治,批量打击违法团伙。

  信用卡从业人士表示,未来建议公安和司法机关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黑灰产和恶意逃废债。他建议,一是搭建行业黑名单制;二是同业间形成一致行动,按同等尺度对恶意投诉进行处理;三是探索更好地运用司法手段处理非法代理投诉。

  “黑灰产中介”抓住银行怕投诉、怕负面舆情的心理,违法代理信用卡投诉。这已经严重干扰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影响机构对正常消费者的服务。同时,消费者也面临着信息泄露风险,经济损失风险和影响征信记录的隐患。反催收联盟和不良代理投诉已经对稳定和国有资产造成影响和损失。

  慈善中国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15日,已备案慈善信托达660单,合同金额35.78亿元。以《慈善法》实施5年计算,平均每年备案慈善信托132单,合同金额7.16亿元。这一规模和目前我国每年1000亿元左右的捐赠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依据《慈善法》制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之一是“坚持鼓励发展,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那么为什么立法意图在实践中没有完全实现呢?为推动慈善信托发展,下一步是给予更宽松的政策、更多的支持还是要更加规范呢?

  为了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采用了较为宽松和鼓励的规定。

  首先,明确慈善信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解决了公益信托要求“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并不明确甚至互相推责的问题。“‘找婆婆’是非常困难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强调;其次,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采用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与设立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相比,门槛大大降低;再次,明确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为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扫清了障碍;第四,明确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反过来说也可以不设监察人;第五,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在《慈善法》的鼓励下,个人、企业、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等各方纷纷加入慈善信托的行列。

  这些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来自企业的资金,有来自个人的、家族的资金,也有非常小的纪念性质的资金,比如婚礼礼金。甚至还有政府拿财政资金出来设立的慈善信托。资金规模上从10万元到5000万元,各种各样都有。这里面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遇到各种各样的变通,但是也在不断地去做。

  第一,目前慈善信托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慈善信托是要独立做账的,我们现在的会计报表是我们自己跟会计师事务所一起研究的。”

  第二,基金会希望推动财政资金设立慈善信托,像政府设立基金推动经济发展一样,但是这一做法有一定争议,需要法律的支撑。

  第三,很多人想支持慈善信托,向慈善信托追加资金,但觉得作为委托人太麻烦了,不想成为委托人怎么办?按照现有规定,备案或变更是要提供委托人的一系列信息和证明材料。“备案制是很规范的,但是备案所需要的材料是非常多的,特别是变更备案,比如说新增委托人、新增财产都要把所有的材料重新来一回,我觉得这一块是特别值得完善的。”业内人士表示。

  第四,设立慈善信托账户存在成本和管理障碍。首先,成立慈善信托需要设立保管帐户,成本是比较高的,银行的投入也比较多,尤其小额的慈善信托设立,帐户的简化是一个问题;其次,以基金会还是以慈善信托名义设立账户,会带来账户主体单位是谁的管理困境。

  第五,公募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些信托公司希望动员客户广泛捐款,捐款之后设立慈善信托。

  除了上述问题,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明确指出,慈善法规定的、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出具捐赠票据困难,相关税收优惠制度难以落实。由于种种问题的存在,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在减缓。今年1至9月份新备案仅仅是109单,备案规模1.48亿元,无论是新增单数,还是新增规模都不及往年。

  税收优惠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与其他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形式相比,没有获得平等的税收政策,这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

  业内人士认为,可以把慈善信托分为两类,一种是不享有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一种是享有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可以通过公益性检测,对于慈善信托进行公益性认定,经公益性认定的慈善信托应该适用关于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相关税收政策,不经过认定的,不应享受。这就要考量慈善信托目的、备案还是许可、监察人是强制设置还是任意设置、存续期间的财产规则等因素,以及非宗教性、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规则的适用问题。公益认定必须符合实际,不能把它变成行政上很僵化的机制,而没法满足市场上的需要。

  目前慈善信托发展最大的障碍还是慈善组织、监管部门对慈善信托的陌生感,慈善信托是什么、能干什么、有什么优势、适合什么场景这些普及不够。除此以外,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尽快落地,目前,由于没有具体的细则,慈善信托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这极大阻碍了慈善信托进一步发展。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逾六成公司业绩预喜,化工、有色、新能源、半导体等高景气赛道公司成色十足。

  公募基金认为,三季报行情除了考虑当期盈利之外,还需要考虑明年业绩持续性和估值空间。接下来行情驱动力或将转到盈利预期上来,行情风格或会转向均衡,可在消费、科创成长、新基建、军工等赛道中挖掘机会。

  截至10月21日17时,沪深两市共有1115家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其中,业绩预喜公司数量达701家(含预增、略增、扭亏、续盈),占比62.87%。业绩预增、扭亏、略增、续盈的公司数量,分别为479家、124家、89家、9家。

  从行业来看,化工、有色、新能源、半导体等公司业绩增速明显。比如,受益于新能源汽车景气度提升,锂电池产业链相关公司业绩增长突出。

  某基金投研人士指出,业绩是股价的核心驱动力,所谓“季报行情”其实包括两部分。一是季报发布前后,基于业绩预期,相关公司股价会有阶段性表现;二是基于季报展现的公司基本面新变化,从而对四季度乃至2022年的布局策略做出修正或坚持。

  创金合信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首席官助理王婧表示,自十一假期之后,市场就开始围绕三季报业绩进行布局。者在考虑当期盈利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明年业绩持续性和估值空间。因此,三季度之后,市场很可能从短期的快速轮动、方向不明的阶段,转向新的主线。这个阶段建议大家要均衡配置。从宽基指数方面看,可以关注风险释放较为充分的指数,如上证50、恒生科技指数等。

  业内人员表示,四季度市场表现有望维持平稳态势,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结构性的盈利增长以及合理宽松的流动性,是推动市场上行的主要动力。挖掘估值合理的优秀公司,是获取回报的主要方式。但该人员也提到,由于上游资源品价格涨幅较高,四季度公司利润在各个产业环节的分配可能并不均衡。

  从过往情况来看,四季度市场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资金会提前布局来年高景气预期板块。此外,四季度市场的风险偏好普遍较低,超额收益通常出现在前期超跌板块与传统行业中,比如家电、银行、非银、钢铁、公用事业、交运、建材、机械、食品饮料等。这种“四季度效应”背后的主导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年底的货币政策与基建财政的刺激原因,典型的如2012年底、2014年底、2019年底;二是估值切换行情,前提是盈利稳定可测,且没有宏观系统性风险。

  就今年而言,9月市场维持巨量成交,在涨价逻辑主导下,周期类板块为指数的震荡上行提供支撑。预计在四季度能耗双控这一需求侧调控持续推进下,11月前后PPI或进入下行区间,流动性与需求并行收缩,会对周期品构成压力。因此,四季度预计周期股主升行情或告一段落,需求弹性小的细分品种存在结构性机会。考虑到前三季度基金收益不错,四季度通常策略会偏防御策略,风格会切换到盈利稳定、前期估值回调较多的板块中来。

  截至10月21日17时,发布前三季度业绩预喜的上市公司有701家,占发布总数的62.87%。业绩是股价的核心驱动力,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股价,也会影响公司后期的战略布局,此次发布公告的公司中,化工、有色、新能源、半导体等公司业绩增速明显。基金公司四季度一般会采取偏防御策略,可重点布局消费、科创成长、新基建、军工等行业。

  截至10月21日收盘,在已披露三季报的上市公司中,有26家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出现险资身影,险资合计持仓市值达2358亿元。总体来看,部分银行股、地产股被险资减持;而迈瑞医疗等“落难白马”股、新能源概念股、“专精特新”概念股等被险资重点加仓。

  就险资调仓逻辑,多位保险资管机构人士表示,险资减持银行股或与配置策略调整、适时兑现浮盈有关;减持地产股或是由于个别地产公司债务违约引发险资担忧所致。增持方面,迈瑞医疗等“核心资产”今年多数出现大幅回撤,从长期角度来看,回撤后值得持续跟踪挖掘。此外,光伏等新能源板块处于景气周期,业绩持续释放,且有政策支持,空间巨大。

  在上述26只个股中,险资持有银行、地产股共3只,分别为平安银行、杭州银行、金地集团,持股数量虽不多,但所持股市值却不小,合计持股市值达2275亿元。

  近年来,险资对银行股的持仓市值持续位列其对各行业持仓市值排名之首。比如,截至二季度末,险资对银行板块的持仓市值高达5405亿元,占险资总持仓市值的37%,为第一大重仓行业;从个股来看,按持仓市值排序,险资前十大重仓股中7只为银行股。

  专业人员表示,险资高仓位配置银行股是因为险资具有刚性收益要求,而银行股的高股息率与高分红等特征与险资的这一资金属性相吻合,且银行股的低估值、较小回撤空间等特征也对险资具有吸引力。

  既然银行股诸多特征符合险资收益要求,缘何三季度被减持?实际上,不只是三季度,今年以来,屡有银行股被减持。例如,今年二季度,险资就减持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杭州银行等银行股,这与2020年险资密集举牌银行股形成巨大反差。

  今年以来,险资减持银行股或与险资改变权益资产配置策略、择机兑现浮盈有关。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股持续下探,险资机构在股价低位时密集买入。不过今年以来,不少险资加大了对“核心资产”的布局力度,减仓部分银行股,并择机兑现浮盈,这一操作手法在今年上市险企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均有被提及。

  除银行股外,险资往年偏爱的地产股今年也让险企吃了不少苦头。今年以来,个别地产公司出现债务违约,一度让险资绷紧了神经,引发了保险股者的担忧,小幅减持地产股也就不难理解。

  业内人员表示,“房住不炒”“三条红线”等规则出台后,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一些经营困难和挑战。追求长期回报的险资从控制风险的原则出发,适当降低了房地产股权、债券等比例。

  险资首批重仓股的另一大特征是加仓迈瑞医疗等大幅回撤的“落难白马”股,增持新能源概念股与“专精特新”概念股。

  据三季报显示,中国人寿三季度买入迈瑞医疗468万股,新晋成为公司第十大流通股股东。这一操作手法很好地诠释了“长期、价值”的理念。中国人寿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公司权益资产配置策略是:面向未来、创造收益弹性的权益资产,在结构性行情环境下积累核心资产,优化品种策略安排,提高组合收益贡献。

  此外,险资还加仓了新能源与“专精特新”这两大概念板块。其中,加仓的新能源板块个股包括中材科技、华工科技、精锻科技、天华超净、英飞特等;“专精特新”板块个股包括正海生物、上海天洋等。

  就新能源领域的配置逻辑,业内人员表示,在碳中和目标下,光伏、风电、核电成长属性凸显,政策趋于明朗。碳中和为交通及工业领域带来结构性机会。在碳中和背景下,低碳环保产业包括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再生资源、环境咨询及碳交易等多条赛道。

  “中国目前能源结构是85%化石能源,15%清洁能源,到2060年要实现能源结构的对调,产业结构、供需格局将迎来新变局。锂电池、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光伏、风能、储能和电力领域等为绿色产业基金、股权提供新的产业方向。”另一家大型险资机构相关负责人表示。

  而就“专精特新”、科技等板块配置逻辑,业内人员表示,该板块主要有两大驱动因素:一是政策驱动下的国产替代;二是技术、成本或工艺等取得突破,进而反超欧美,实现全球领先。目前,三季报未披露完毕,随着三季报相继出炉,或有更多“专精特新”概念股将出现在险资重仓股名单中。

  险资企业三季度出现重大调仓行为。曾一度被重仓持有的银行股和地产股纷纷被减持,而迈瑞医疗等“落难白马”、新能源概念股、“专精特新”概念股等被重点加仓。减持银行股因主要是因为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和适时兑现浮盈;减持地产股主要是因为房地产“三条红线”政策颁布后,个别地产公司违约引发了担忧。新增持的行业主要也是因为政策的支持,使得发展潜力巨大。

  近日,2020年开业的券商资管“新秀”甬证资管,首只权益类资管产品正式开始运作,产品名称为“甬证资管甬泽价值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甬泽价值1号”)。

  产品资料显示,甬泽价值1号属于混合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期限为9年,最低认购金额40万元,风险等级为R3(中风险)。该经理具有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先后任职于平安证券研究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兴证资管。

  该产品销售渠道仅限于母公司甬兴证券和甬证资管,母子公司均在行业内缺乏存在感的情况下,首只权益产品的募集结果十分“可怜”。

  成立公告显示,甬泽价值1号成立规模仅2110万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3户,其中机构户1户,自然人32户,产品0户。其中还包括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的部分。

  甬证资公司还处于初创期,公司官网显示,甬兴证券于2020年1月获得证监会核准设立,2020年11月正式开业,注册资本20亿元,为宁波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甬证资管几乎与母公司同时获批同步开业,注册资本2亿元。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末,甬兴证券共设立10家证券营业部。2020年实现营业总收入9010.36万元,净利润亏损9574.71万元。

  在甬泽价值1号之前,7月22日,甬证资管成立了首只债券型产品甬证资管季季盈1号,募集结果相对优秀,成立规模2.65亿元,有效认购户数42户,11月中旬将迎来该产品第一次开放。

  一位券商资管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对这类定期开放的债券型产品有刚需,权益类产品因为门槛高,能够募集几千万实属不易。“对于新公司来说,没有太多的历史业绩,需要先成立,然后做业绩。”

  事实上,由于券商资管计划的私募属性,紧贴1000万元成立规模底线的产品不在少数。相关数据显示,7月以来,有成立规模数据的产品共219只,平均0.23亿份。其中,型17只,平均0.20亿份;FOF共30只,平均0.44亿份;混合型32只,平均0.37亿份;债券型129只,平均0.58亿份。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促成产品的顺利成立,除了公司自有资金参投外,促成产品成立的力量也来自于各种各样的关联方。

  例如,9月7日成立的安信资管稳健增长,成立规模5286.11万元,有效参与户数34户,其中自有资金参与600万元,占比11.35%,公司员工及其配偶参与1328.99万元,占比25.14%,其他关联方参与40万元,占比0.76%。关联方及自有资金的参与,占据了产品规模的近四成。

  与甬兴证券仅有10家证券营业部相比,2021年半年报显示,行业头部券商东方证券拥有证券营业部177家;中信证券拥有36家分公司、198家证券营业部,其中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共有342家证券营业部。

  线下分享会也成为与高净值客户们交流的方式。今年3月,甬证资管联合甬兴证券在宁波举行了2021年尊享会(第一期),现场有三十余位客户参与。甬兴证券产品设计部资产配置团队负责人认为,未来权益类基金产品仍有增长空间,基金应从基金经理对的认知、持股时间、交易等方面精选,以获得高回报的收益。

  2020年新开业的甬证资管公司首只权益类资管产品规模仅2110万元,发行惨淡。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权益类资管产品因为门槛高,募集难度较大;二是券商资管产品具有私募属性,非公开发行的难度更高;三是与头部券商相比,新券商公司的关联方和渠道都不具竞争力。类似于甬证资管这样的初创公司,要想做出好的业绩,需要承受更大的竞争和压力,付出更多的努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和责任准备金覆盖率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高效、稳定的业务系统。能够支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具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具有满足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所需要的财务系统,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五)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在线运营能力,符合如下要求:

  1.在线投保。支持在线向消费者展示全部投保资料,远程获取必要投保信息,能够实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在地确认、本人身份识别等基本功能。

  2.在线核保。应尽快全面实现自动核保,鼓励保险公司应用科技手段改进核保质量,提升核保效率,进一步提高反欺诈能力和水平,探索差异化、智能化核保。

  3.在线承保。支持在线确认投保意愿、完成保费收支,实现犹豫期退保等功能,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保单。

  4.在线服务。各销售平台均实现消费者咨询、查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不断提升在线服务水平,确保在保单有效期内持续提供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线下服务标准的服务支持。

  (六)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不低于如下要求:

  1.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消费者咨询或服务请求接通率不低于95%。

  2.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自主购买、自助服务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可应消费者要求在线提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咨询和服务,交流页面实时展示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服工号。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3.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尽快全面实现实时核保、实时承保,如需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的投保资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并尽快完成承保。

  4.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电子保单,载明委托中介机构信息(如有),应自承保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单。

  5.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向消费者持续提供在线保全服务,在线保全事项应在申请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6.保险公司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保险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7.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在线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个工作日。

  8.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在线投诉渠道,接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提高办理效率,探索建立投诉回访机制。

  (七)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管控销售行为,保障服务品质。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加强系统建设,具备符合第(五)(六)条要求的运营和服务能力。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主动营销,其薪资不得与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考核指标挂钩。

  (八)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专属管理,使用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遵循网点布设、销售管理等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科技手段提供差异化定价、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身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需求。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范围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1.产品名称应包含“互联网”字样,销售渠道限于互联网销售。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使用相关字样。

  2.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3.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4.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

  5.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十)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报送材料除符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外,还应报送精算报告,并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产品定价基础。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在精算报告中列明预期赔付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如使用再保险数据或经验数据定价的,应指明银保监会发布或者指定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发生率表,列明平均折算比率。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本《通知》第(十三)条所列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还应在提交材料中列明分支机构及合作机构名录。

  (十一)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互联网意外险、定期寿险产品,应符合本通知第(三)至第(六)条。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产品,除符合前款外,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如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十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预案、违约责任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应符合如下条件:

  2.具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

  (十三)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不低于同类在售业务的线下服务能力。

  (十四)保险公司经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于投保前进行适当性评估,科学评估消费者在线购买保险产品、享受保险服务的行为能力,坚持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十五)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加强核保管理,掌握全量核保信息,确保核保独立性,不得降低核保标准,减轻核保责任。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告知文本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提供,满足内容清晰明确、文字浅显易懂、表达简洁流畅的基本要求,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告知内容,不得诱导投保人虚假陈述。

  银保监会发布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平台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互联网线上服务内容,保险费率,营销内容的规范性,市场竞争的规范性等等,这有利于整治互联网人身保险展业乱象,规范保险行业环境,构建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帮助保险也在科技赋能下健康成长。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