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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app亚康股份(301085):补充法律意见(一)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10-21
 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

  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本所律师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7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报告期末”指2022年6月30日),本所对因报告期变化,以及自《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名词释义也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6,100万元,拟投向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拟在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共六个城市和地区购置办公场地,补充性能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围绕上述城市和地区所处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项目建设地点为上述六个城市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本次募投项目场地投入费 8,36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 38.05%;研发费用 3,275万元,主要为研发人员薪酬。项目的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即可实现盈利,完全达产后预计实现年均销售收入27,708.70万元、年均净利润6,508.18万元,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27.86%。前次募集资金37,057.74万元,投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总部房产购置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3月31日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和总部房产购置项目尚未投入募集资金。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22年 7月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4)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7)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4)(6)(7)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2)(3)(4)(5)(6)(8)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1、结合自建和租赁办公场地两种方式的费用对比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大比例用于购置场地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募投项目中公司购置场所与租赁费用价格对比表,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费用为263.64万元。在同地区同等面积下,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290.00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低于测算的年租赁金额。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在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购置办公场地作为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场地的原因及必要性、合理性如下:(1)购置自有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公司对于场地的需求日益提升。若公司未来长期通过租赁方式运营主要办公场地,存在租赁场地被收回或者到期无法续租、租金费用持续提高、频繁变更工作场地等风险。公司通过本次募金购置自有办公场所,可以为现有的员工提供独立自主、更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研发测试环境,有利于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购置房产预计年折旧和摊销费用为263.64万元。在同等面积下,以公开查询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平均租赁价格测算,公司预计每年产生租赁费用为290.00万元,公司购置场地的年折旧金额低于测算的年租赁金额,且购置场所在折旧期满后,仍然持有该资产。因此,购置场所更具有经济效益。

  (3)购置房产作为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对人才的吸引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所处的六大数据中心集群,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在当地招募并培训技术服务人员,实现对集群及周边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园区及基础设施运维与管理、售后维保和交付实施等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

  公司通过在上述地区购置办公场所,形成持续稳定的办公场所,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一步吸纳、培养、管理相应的业务和技术人才,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如上所述,发行人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系公司紧跟国家“东数西算”政策,布局庆阳、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地区的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所需,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购置房产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业务开展的稳定性,与租赁房产相比具有更佳的经济效益,并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优质人才,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购买房产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2、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是否会用于出租或出售,是否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并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业绩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出具了《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购置场地的募投项目为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拟购置场地将用于办公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2、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业务,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如上所述,发行人本次拟购置场地后续不会用于出租或出售,发行人不存在变相开发房地产或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情形,符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发行人已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七)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资质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或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核查发行人已取得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书(庆阳、贵安、上海);3、核查发行人递交备案申请文件后,相关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回复该项目无需备案的相关情况(怀来、韶关、北京、芜湖、广州、简阳),相关主管部门认为,发行人的该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项目,因此无需备案。

  根据《企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发行人已向募投项目各实施地点的主管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并取得了备案文件或经主管部门回复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备案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022年5月27日,发行人取得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文件,说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行人的“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未被列入该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根据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全国一体化新型算力网络体系(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此次募投项目的能耗预计为年均用水量2.45万吨,消耗电量278.40万度,折合342.15吨标准煤/年,低于上述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无需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出具了《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节能审查情况的说明》,说明:“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你公司承诺拟建设的“东数西算”支撑服务体系项目的主要消费品种为电力,年消费量约为278.4万千瓦时,折合342.15吨标准煤,据此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如上所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所需的全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甘肃省项目备案证》等相关资料,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在庆阳市落地东数西算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以庆阳为核心在相应城市,含怀来、简阳、芜湖、贵安、韶关、北京、上海、广州等购置或租赁办公场地,建设算力集群与节点支持服务站点,采购算力设备,建设算力中心以及节点优化中心,研发数字化智能运维管控平台等软件,为集群所在地的大型数据中心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为下游客户提供优质算力产品和定制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已更新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B1-20200799),业务种类及覆盖范围为:①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房所在地为北京、张家口(注:包含怀来)、廊坊、上海、扬州、IM电竞 IM电竞app芜湖、广州、韶关、深圳、成都(注:包含简阳)、贵阳、贵安新区、张掖、庆阳);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全国);③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上海、广东)。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4月8日。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发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8),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已经于2022年7月13日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申请资料,目前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在审核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 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 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发行人的技术领域符合《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 “五、高技术服务业”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2021年末,发行人从事研发和 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高 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 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 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 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发行人2019-2021年度的销售 收入分别为20,537.07万元、 25,601.96万元、30,088.87万 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 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高于3%。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 总额的比例为10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不低于60%;

  2021年,亚康万玮高新技术产 品收入占其当年总收入的比 例高于6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 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公 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查询,近三 年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 为

  如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更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测算资料,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续期失败对本次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下:

  问题三: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持有其他应收款491.86万元,

  其他流动资产1,239.09万元。发行人共有13家子公司。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3)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为大中型 互联网公 司和云厂 商提供算 力设备销 售及算力 基础设施 综合服务

  经营电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计算机信息科技及计算机网络软硬件、 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 施工(除专项审批),电子产品、通讯 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设 计、制作各类广告,计算机系统集成,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研发,网页 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会展服 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 共关系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 机软硬件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软件 开发、销售,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 统集成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的销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 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测试服务;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 务;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信技术研究开发、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 转让: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 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 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售;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专注于相关 的网络、服务器、布线、操作系统、软 件和硬件技术

  从事计算机咨询业务和其他相关活动; 经营计算机硬件、软件和其他信息技术 服务活动;经营电脑终端维修及保养业 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YAKANG TECHNOLOGY IRELAND LIMITED(以下 简称:爱尔兰科 技)(注1)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大数据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 处理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 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注1:爱尔兰科技为融盛高科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间为2022年8月5日;注2:甘肃亚康为公司新设的全资子公司,设立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

  如上所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质,目前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三)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1、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文件,其认购本次可转债的意向如下:

  根据相关主体认购本次可转债的意向情况,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如下承诺:

  1、本承诺函出具日前6个月内 (含),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 父母、子女不存在减持亚康万玮股 票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没有减 持计划或安排。 2、若亚康万玮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与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最后一次减持亚康万玮或 已发行的可转债的日期间隔不满六 个月(含)的,本企业/本人及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承诺将不参与认 购亚康万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亦 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3、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 母、子女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 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亚康万玮 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形,本人将视 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可转 债。若认购成功,本企业/本人及本 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自本次可 转债发行首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 成后六个月(含)内不减持亚康万 玮的或已发行的可转债。 4、本企业/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 企业/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亚康万玮股 票、可转债的情况,本企业/本人、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亚康 万玮、可转债的所得收益全部 归亚康万玮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

  1、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 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本企业/本 人及本人配偶、IM电竞 IM电竞app父母、子女放弃本 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系线、本企业/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 子女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本企业/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 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如本 企业/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列,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等事宜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并予以披露,该等承诺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其中,根据发行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2022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47.73万元。据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仍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资产仍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仍独立;发行人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徐江持有发行人3,259.65万股股份,占比40.75%,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其他直接、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祥远顺昌、恒茂益盛、徐平、徐清、古桂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徐江直接持有发行人3,259.65万股股份,占比40.75%,徐江通过天佑永蓄间接持有发行人162.72万股股份,通过恒茂益盛间接持有发行人44.10万股股份,通过翼杨天益间接持有发行人35.29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7%,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且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仍为8,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新增期间,发行人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如下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新增期间,融盛高科在爱尔兰新增设立全资子公司YAKANGTECHNOLOGYIRELANDLIMITED(以下简称:“爱尔兰科

  (三)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 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其他主要经营必需的资质合法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1-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确认,2022年1-6月的关联担保均系关联方为发行人/发行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且均为无偿,是支持发行人发展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的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相关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新增取得3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第38类:无线广播; 信息传送;计算机 终端通信;电子邮 件传输;电子公告 牌服务(通信服务);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提供与全球计算机 网络的电信连接服 务;提供全球计算 机网络用户接入服 务;数据流传输;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 务;

  第37类:提供维修 信息;提供建筑信 息;计算机硬件安 装、维护和修理;电 器的安装和修理;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 坏的机器;办公机 器和设备的安装、 保养和修理;修复 磨损或部分损坏的 发动机;清除电子 设备的干扰;防盗 报警系统的安装与 修理;维修电力线

  第9类:数据处理 设备;计算机用接 口;可下载的计算 机程序;计算机硬 件;生物特征识别 卡;运载工具用导 航仪器(随载计算 机);音频视频接收 器;半导体;芯片 (集成电路);集电 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新增取得25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甘肃亚康目前持有庆阳市西峰区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BXYNR155),甘肃亚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云 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及对应的担保情况如下:

  1、亚康万玮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 : DBSX1 (B))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徐江签署《最高额

  保证合同》(编号: DBSX2 (B))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3、JiangJingJing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 编 号 : DBSX3 (B))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家自助贷 借款合同》 ( 00004)

  1、徐江签署《最高额 保 证 合 同 》 (ZB00 020),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2、发行人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 (ZB00 019)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1、徐江签署《最高额 保 证 合 同 》 (ZB00 018),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2019.08.08 生 效 , 2020.09.14 及 2021.08.30 修改,每张 发票的最长 融资期限为 自提款之日 起3个月

  1、亚康万玮签署《最 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2、徐江签署《最高额 保证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3、亚康石基签署《最 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 同 》 (AR/SZ20190715-0 2)及《最高额应收账 款质押补充合同》 (ARP/SZ/PL/2020083 1),以其应收账款提 供质押担保。

  注1:截至报告期末,该合同约定的循环借款额度期限内存在尚未到期的借款。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和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兼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无变化。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无变化。

  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的金额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自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一)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信息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仍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本次发行构成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募集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法律风险。

  (一)发行人仍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已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