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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平台金丹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10-13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含义相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

  朱垚鹏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 8年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金丹科技(300829)、耐普矿机(300818)IPO项目,山东威达(002026)非公开发行项目,博信股份(600083)及闻泰科技(600745)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目前担任山东威达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解 明 保荐代表人,注册国际分析师(CIIA)。具有15年银行从业经历,先后主持或参与了金丹科技(300829)IPO项目、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华发股份(600325)及山东威达(002026)非公开发行项目、山东威达(002026)及博信股份(60008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及川润股份(002272)、银河磁体(300127)、东方铁塔(002545)等IPO项目的发行定价工作,目前担任金丹科技IPO和山东威达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徐永妍:具有9年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参与了华金资本(00053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华发股份(60032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项目、金丹科技(300829)IPO项目、仲景食品(300908)IPO项目、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进出口;调味品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肥料生产;粮食收购;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共持有发行人6.78万股,占其总股本的0.04%。除上述情形外,国金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截至2022年6月30日,保荐机构作为质权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鹏先生提供股权质押融资,质押股份数量为27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51%)。除此之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5、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6、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提出申请,本保荐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内核,具体如下:

  质量控制部派出任先锋、吴燕来进行远程及现场核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工作情况等进行了核查,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重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探讨;审阅了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了明确验收意见。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质控预审意见同时反馈至业务部门项目组。

  项目组在收到质控预审意见后,出具了质控预审意见回复,并根据质控预审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

  质量控制部结合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验收情况和项目组预审意见回复情况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项目组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内核风控部。内核风控部对项目组内核申请材料、质量控制部出具的预审意见和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

  对再融资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逐项进行问核,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项目人员落实。

  金丹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经过内核委员会成员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金丹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认为:本保荐机构已经对金丹科技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申报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认为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调整产业结构、深化主业的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在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国金证券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金丹科技已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实质条件;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金证券愿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金丹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项目,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经金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已聘请本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股东大会、IM电竞 IM电竞app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已建立比较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相关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应有作用,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采购、销售和管理部门,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和管理系统。

  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2024号”、“大华审字[2021]008720号”和“大华审字[2022]007019号”《审计报告》,公司主要业务为乳酸和乳酸盐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7,810.71万元、102,725.54万元、144,212.21万元和80,672.16万元,利润总额分别为12,095.85万元、12,906.41万元、13,478.13和9,204.0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1,283.01万元、11,809.13万元、12,529.79万元和8,495.24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33.61%,流动比率1.10,速动比率0.6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2024号”、“大华审字[2021]008720号”和“大华审字[2022]007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0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明确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521.09万元、11,962.98万元与12,918.26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134.11万元。本次可转换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4.23%、23.69%、34.32%和35.6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5,569.30万元、15,206.75万元、5,213.65万元和1,994.59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20]002024号”、“大华审字[2021]008720号”和“大华审字[2022]007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8720号和大华审字[2022]007019号)及发行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公司2020年、202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962.98万元和12,918.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568.14万元、10,653.42万元。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六)除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形,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之“第二节 发行可转债”之“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作为非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资产和可供出售的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不直接或者间接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募集资金实施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年产 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交易总额/该日公司交易总量。IM电竞 IM电竞app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产品,兼具债券和属性。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价值的市场利率与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产业政策、全球经济形势、债券和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者的心理预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公司可转债价格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波动,从而给者带来风险。

  价格不仅会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业务发展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证券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出现公司价格低迷或者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的情况,可能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完成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将面临较大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兑付资金压力并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若未来公司遇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及回款情况远低于预期等状况,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或将恶化故而造成本息兑付压力增大,在上述情况下本次可转债者或将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无法偿还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市场趋势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若发生上述情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受限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者面临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IM电竞 IM电竞app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若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收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项目效益,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提请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由中诚信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债项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者的风险,对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拟于金丹生物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虽然公司已对本项目建设进行了详尽的规划分析,并就其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由于项目总体工程量大,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管理与组织失误、施工技术及施工环境变动、国家配套政策调整等若干不确定性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存在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聚乳酸作为可生物降解的环境友好型材料,随着近些年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退出,市场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公司经过对聚乳酸产品市场发展前景的分析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所作出,预计该项目新增产能未来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新增产能全部达产及产能的消化需要一定时间,若未来相关政府环保政策执行力度减弱,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增长未及预期或市场开拓受阻,市场订单不足,则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存在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聚乳酸作为一种物理性能良好的生物可降解材料,在替代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解决白色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近些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意见》《“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为聚乳酸替代传统塑料提供了良好政策支持。但目前我国聚乳酸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产品价格仍显著高于传统塑料,政府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仍是下业需求的主要驱动因素。未来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或支持力度减弱,导致下游需求增长滞后;或者,未来聚乳酸产品价格因市场竞争而出现大幅下滑,毛利率下降,则会对本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投入,并需要支付相应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也将相应增加。公司募投项目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期经营业绩、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未能实现,公司则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受下游食品、乳品、饮料等快消品行业经营景气情况的影响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食品、乳品、饮料行业作为消费类行业,产品销售呈稳步增长趋势,但不排除因国际经济危机、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特定行业的周期波动、行业或产业政策重大调整、疫情等突然性事件对公司及上下业的生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生产及产品市场需求,并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玉米是公司生产所用主要原材料。报告期内,玉米成本占公司乳酸及衍生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较高,因此玉米的价格波动会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玉米价格除受气候、种植面积、农药化肥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国际市场玉米行情、燃料乙醇行业的发展、国际油价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玉米主要来源为周边地区的农户种植所出,收购价格主要受周边地区玉米产量及需求影响。2020年以来,河南周口地区玉米收购价格呈快速上升趋势,使得公司的原材料成本亦有大幅上升。如果公司乳酸及衍生产品的销售价格不能随原材料价格上升而提高,亦或不能通过持续技术进步消化成本上涨压力,则公司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将会有所降低。

  据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统计,公司目前乳酸及系列产品的产能位居行业领先的地位,公司乳酸及其盐类产能及生产技术水平具有较大优势,市场份额多年位居行业领先位置。近些年随着可降解材料聚乳酸的推广及应用,相应带动产业链乳酸及聚乳酸生产企业新建生产线,扩酸及聚乳酸产品产能。未来若聚乳酸新材料推广应用进度不及预期,则势必会导致行业新增乳酸及聚乳酸产能出现过剩的情形,公司将面临乳酸及聚乳酸产品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产品占公司整体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出口产品严格遵循国外的产品质量标准,且已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SGS食品安全全球标准认证等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证,也取得了 FDA、REACH、KOSHER、BRC、GMP+B3、MUI HALAL、HFCI HALAL、ARA HALAL等专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近些年由于受地缘政治、全球经济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升温,一些贸易大国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加大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未来若公司产品出口市场的管理部门设置贸易、技术等壁垒,提高进口标准,将对公司乳酸及系列产品的出口带来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生产的乳酸、乳酸盐等目前主要作为食品配料或饲料添加剂销售给下游的食品、饮料、畜牧企业,用于生产各类食品、饮料、乳制品、饲料等产品。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成为食品类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相应对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公司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且历史上未发生过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但若未来发生不可预计的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不但会产生赔偿风险,还将会对公司的品牌、信誉度、市场形象、产品销售等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开发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及适应市场的变化,以及根据公司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发展规划,公司将持续加大对乳酸上下游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及研发投入。目前,公司已和南京大学、江南大学等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利用彼此优势,共同推动乳酸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等工作。

  由于新产品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且前期投入金额较大,如果信息收集分析、研发方向确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市场投放等某个环节出现失误,都可能导致新产品开发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从而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管理团队拥有多名行业内的专业人才,在长期从事乳酸及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良好的执行力和敏锐的市场反应力,使公司能够较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在复杂、激烈的竞争中保持较高的运营效率,取得了快速发展。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且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并通过建立研发激励机制、有效的学习和培训机制以及严格的技术保密制度降低管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但未来若行业人才竞争加剧,则可能发生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现象,进而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69%、26.21%、32.62%和38.74%,产品外销比重较高。目前,公司出口业务采用美元及欧元结算,因此受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较为明显。未来若人民币兑美元或欧元汇率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上述风险,则一方面将导致公司产品出口价格的较大变动,不利于出口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公司对境外客户以外币计价的应收账款亦将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风险。

  公司所处的乳酸及衍生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公司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均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达标排放和无害化处理,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纠纷,亦未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环保要求的日益提升,未来公司面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能会日益严格。若未来国家环保标准进一步提高,公司用于环保方面的支出可能会进一步上升,进而引起公司生产成本及管理费用的上升,并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亦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9,086.71万元、13,127.01万元、24,553.82万元和25,644.4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36%、23.48%、39.11%和36.63%,主要由玉米等原材料构成。为保持连续化生产,公司一般会维持1-2个月的玉米库存,若期间玉米市场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将会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从而存在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公司乳酸及其系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中乳酸及系列产品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公司产品糖化渣等属初级农产品,其所实现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未来若上述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则势必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万元和80,672.16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12,675.45万元、13,920.49万元、13,418.24万元和9,168.98万元,营业毛利率依次为34.20%、27.42%、19.04%和22.56%。尽管公司近些年营业收入呈持续上升趋势,但由于受到同期玉米、煤炭等原材料、能源价格大幅上升,以及出口业务海运费上涨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导致同期营业利润增幅未能随收入增加而相应增长。未来若玉米、煤炭等原材料、能源价格及海运费继续上涨,亦或公司不能通过技术进步及规模优势充分消化成本上升压力,则势必会影响公司各项目的盈利能力,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政策补贴种类较多。2019年至2022年1-6月,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1,678.50万元、2,481.68万元、2,792.85万元和575.23万元。近些年,公司所享受的政府补助相对较大,主要是政府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线技术改造、鼓励清洁生产等给予的补助奖励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68.13万元、10,568.14万元、10,653.42万元和8,825.40万元,报告期内保持稳定。尽管公司盈利增长不依赖于政府补贴收入,但公司存在因政府补贴政策变化而影响盈利增长水平的风险。

  以“绿色、环保、可再生、易降解”著称的生物可降解塑料是一种可以替代传统塑料的材料,由于全球各国对“白色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以及各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政策的相继出台,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发展迎来黄金期。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为聚乳酸,作为一种物理性能良好的生物可降解材料,在替代传统不可降解塑料、解决白色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随着塑料废弃物在环境中的日益积累,以及对塑料废弃物危害的逐步认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地区更早意识到对于塑料废弃物等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或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可降解塑料的使用。

  据国际能源署(IEA)统计数据,过去五年中,有60多个国家实行对一次性塑料实施禁令或征税政策,其中欧盟、北美、日本、韩国等主要经济体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逐步将“限塑令”升级成“禁塑令”,并将禁塑产品范围从塑料袋扩大至一次性塑料产品。2022年3月,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了《终止塑料污染决议(草案)》,来自 175各国家的元首、环境部长和其他代表批准签署了题为《终结塑料污染:制定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的决议。决议指出,建立一个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到2024年达成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及塑料制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生产、设计、回收和处理等。

  2015年 欧盟 限塑令目标发布:2019年底欧盟国家民众人均消耗不超过90个塑料袋/年,至2025年减至40个/年

  2019年 韩国 《关于节约资源及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法律修正案》,全面禁止一次性塑料袋使用

  2019年 智利 超市及商场禁止向购物者提供塑料袋,对每个违法提供的塑料袋,最高罚款370美元

  2019年 哥斯达黎加 《“废物综合处理”法律修正案》,禁止使用聚乙烯泡沫塑料,禁止使用塑料吸管,零售场所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

  2019年 新西兰 商场、超市、服装等零售行业,全面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对违规情节严重最高罚款10万纽币

  2020年 欧盟 2021年将实施塑料税,将对一次性塑料包装征税。税率将为每公斤0.8欧元,即800欧元每吨

  2021年 日本 对于大量提供一次性吸管、勺子的餐饮店等,规定有义务制定通过调整提供方法的削减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升级以及快递业和外卖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塑料制品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快递包装、外卖打包盒、超市购物袋等。近年来我国塑料的消耗量不断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为消除塑料过度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开始密集发布有关限制、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法规及政策,开启了从“限塑”到“禁塑”时代的转变。

  2008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开始实施,是我国“限塑令”实施首日,从该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2020年以来,有关限塑、禁塑的国家政策开始密集出台,具体如下:

  1 2020年1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将2020年底、2022年底和2025年设置为三大关键时间节点,对部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有序禁止和限制

  2 2020年6月 《邮件快递绿色包装规范》 国家邮政局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

  3 2020年7月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4 2020年7月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工信部等9部门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2020年底塑料污染治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

  5 2020年8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落实国家禁塑限塑相关规定要求,对商务领域禁塑限塑阶段性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6 2020年11月 《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意见》 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工信部等8部门 到2022年,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材料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约束有力的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

  7 2021年7月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发改委 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广可降解塑料,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

  8 2021年9月 《“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 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9 2021年11月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工信部 将聚乳酸列入“主要任务”之“工业碳达峰推进工程”之“绿色低碳材料推广”对象

  10 2021年12月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 工信部 继续将聚乳酸列入“先进化工材料”中的“特种橡胶及其他高分子材料”

  11 2021年12月 《“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 工信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 将生物基材料全产业链制备列入“促进产业供给高端化”之“攻克关键技术”之“技术创新重点方向”;将可降解生物材料列入“促进产业供给高端化”之“突破关键材料”之“新材料创新发展工程”之“突破重点品种

  12 2022年1月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集成配套全生物降解地膜覆盖,并将包含“推进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有序替代”在内的、农膜回收行动作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主要任务之一

  近些年,随着改性及共混技术的发展,以聚乳酸、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PBAT为代表的可降解塑料在硬度、力学强度、耐热性、透明度等性能指标方面已接近传统石油基塑料。上述有关限塑、禁塑政策法规的发布实施,为聚乳酸等可降解材料替代传统塑料提供了良好政策支持。由于吸管、方便袋、包装材料、农用地膜等行业需求刚性,结合全球各国应对环境污染做出的限塑、禁塑政策及以聚乳酸为代表的可降解材料行业的快速发展来看,未来替代品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空间广阔。

  聚乳酸是以乳酸为原料聚合生成的高分子材料,属于一种生物基生物可降解塑料,具有无毒、无刺激性、强度高、易加工成型和优良的生物相容性等特点,在产业链方面,聚乳酸行业上游主要为玉米、甘蔗等农作物;聚乳酸下游主要应用于纺织业、塑料工业、农用地膜、包装材料、现代医药材料、3D打印。聚乳酸行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如下所示:

  生物基可降解塑料中聚乳酸(PLA)将原料端纳入生物质资源再生及循环体系,《中国塑料的环境足迹评估》深入探究了生物基PLA对环境的影响,国内聚乳酸PLA产品生产多采用玉米,在该种情况下PLA的碳足迹和能源足迹显著低于传统PP树脂,其碳排放系数仅不到传统PP树脂的20%,在碳中和的大背景下PLA具备显著优势。同时由于生物基塑料凭借原材料的可再生性、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低碳排放,以及部分材料废弃后的生物可降解性等优势,已在许多领域开始替代传统石油基塑料,有助于在塑料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发展目标。

  近年来,随着“限塑、禁塑”政策的逐步出台与落实,国内外企业争相进入可降解塑料市场。财信证券研究报告预测:中性假设下,预计到2025年,全国快递包装行业可降解材料的渗透率达53%,其余行业渗透率达30%,届时可降解塑料的需求量将达到 537万吨,其中聚乳酸作为市场应用前景广阔的可降解绿色环保材料,需求量较大,中性假设下至2025年需求将超过170万吨,聚乳酸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乳酸及其系列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现设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CNAS认可的检验测试中心,同时还拥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河南省乳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淀粉生物质化工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平台,为公司技术创新研发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公司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国家优秀新产品计划、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等一系列技术研发项目,使公司乳酸及系列产品整体生产技术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提升了我国乳酸行业的技术和装备水平,增强了我国乳酸及其系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公司通过与南京大学合作,通过多批次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后,已建成年产1万吨丙交酯生产线,掌握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聚合级丙交酯的工艺技术和能力。公司目前掌握有乳酸及聚乳酸相关40多项发明专利,并拥有多项非专利技术,为公司业务向聚乳酸生物新材料领域延伸提供了技术保障。

  作为国内乳酸生产龙头企业,公司目前具备年产17.8万吨乳酸及其衍生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发展循环经济,公司近些年通过积极向乳酸产业上下游延伸,探索出一条自上游玉米种植、淀粉及副产品生产,乳酸及其盐/酯生产、副产品综合利用,下游丙交酯、聚乳酸及PBAT生产、生物可降解材料共混改性的全产业链、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将有助于补全公司聚乳酸生产环节上的产品链条,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将得到完善,绿色可持续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得以贯通,产业一体化的综合竞争优势将进一步突显。

  公司高度重视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及营销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任用,坚持人才的知识化、年轻化。公司经营管理层目前拥有多名行业内的专业人才,近年来公司自主培养出六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四名省管优秀专家。在长期从事乳酸及系列产品的生产、研发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同时也练就了良好的执行力和敏锐的市场反应力,使公司能够较好地应对市场变化,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较高的运营效率,取得了快速发展。

  乳酸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公司在品牌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源,凭借产品的高品质,目前已成为中国乳酸行业的龙头企业,通过严格把控质量,公司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大客户和多个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的认可。

  公司是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理事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9年4月,“金丹及图形”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金丹牌化工产品”被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郑州海关、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授予“2013-2015年度河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2013年11月,公司“金丹牌乳酸”被授予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2019年3月15日,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金丹科技地处豫东平原,位于我国黄淮海夏播玉米主产区内,乳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玉米资源丰富,有着难以复制的地域优势;此外,公司近些年积极向上游玉米种植领域延伸,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及合作种植模式,进一步稳定原材料供应,降低价格波动风险。玉米供应的原材料优势,可以使得公司生产就近取材,节省可观的运输成本。公司制定了成熟、有效的采购模式,通过对原材料市场的调研、分析和总结作出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充分发挥了原材料采购的区位比较优势。

  公司在国内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在国际市场上,公司产品销往欧洲、日本、韩国、南亚、东南亚、美洲、大洋洲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及良好的服务,公司在客户群中口碑良好并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如双汇、金锣、伊利、蒙牛、娃哈哈、DUPONT(杜邦)、德国UDC、俄罗斯MCD、日本武藏野、澳大利亚REDOX等相关行业知名企业,使公司在乳酸系列产品领域享有客户资源优势。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发行人已建立了以自主创新引领企业成长的发展模式,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方面成果显著。同时,发行人已建立了管理持续创新、技术持续创新的有效机制,并制定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的业务与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主营业务,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产业链,保持并增强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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