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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平台仁智股份(002629):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10-10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责。  三、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四、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致的风险,由者自行负责。

  三、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四、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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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平达新材料,平达新材料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平达新材料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且关联股东也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21年 12月 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123,584,400股(含本数),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3,348,020.00元(含本数),平达新材料全部以现金认购。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53,348,02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六、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鉴于平达新材料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且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平达新材料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八、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公司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特此提醒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请参见本预案“第八节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 1.00元

  注:本预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号旭日小区 1幢 108室

  经营范围:钻井、完井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技术服务,防腐、检测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发、生产、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油田专用设备及工具的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电子科技、生物科技、能源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实业,管理,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橡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初级食用农产品、汽车配件、珠宝首饰、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电子设备、机械设备、针纺织品、文化办公用品、食品(凭许可证经营)、煤炭(无储存)、矿产品(除专控)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工程的施工,商务信息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

  受前董事长及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负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债务规模较大,且多项债务涉及诉讼纠纷。同时因市场行情变化、现金流短缺等原因,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为了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金环女士于2019年 12月将其控制的西藏瀚澧持有的 19.76%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达新材料行使,平达新材料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力图借助于上市公司平台,以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为原则,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从而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019年 12月,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 19.7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 18.64%(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但因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导致总股本增加,使得西藏瀚澧持股比例降至 18.64%)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未来不排除被司法处置的可能,同时也存在被平达新材料以外的其他方取得的可能。因此上司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通过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也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期与大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向市场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能够大幅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使得公司有比较充裕的资金偿还未清偿债务,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近年来,受市场行情、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有油田服务业务处于不断缩减状态,经营业绩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公司业务拓展具有迫切性。

  自 2019年 12月实际控制人变化以来,公司新任管理层努力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积极探索主营业务拓展方向。基于对新材料行业发展趋势的看好,公司将以现有的改性塑料业务为基础,逐步实现在环保高性能再生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的产业化布局,并不断向产业高端、高附加值的产品方向延伸,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营运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平达新材料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审议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 123,584,400股(含本数),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3,348,020.00元(含本数),平达新材料全部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3,348,0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平达新材料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且关联股东也已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前,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 81,38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平达新材料持有公司 10,000股普通股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4%,为公司控股股东。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 123,584,40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达 560,232,400股。平达新材料直接持有公司 123,594,400股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 81,38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拥有公司 204,981,413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5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平达新材料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及预案修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等相关事项;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平达新材料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04N835 成立日期:2019年 12月 10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号星河世纪 A栋 3603L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泽虹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3069号星河世纪 A栋 3603L 经营期限:自 2019年 12月 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新能 源材料的研发、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平达新材料控股股东为鸿商科技,实际控制人为陈 泽虹,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三、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

  平达新材料成立于 2019年 12月 10日。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平达新材料除持有本公司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平达新材料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平达新材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除平达新材料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之外,平达新材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在本预案签署日前 24个月内,除本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外,平达新材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及持有的方式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81,397,0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4%,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平达新材料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平达新材料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平达新材料已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平达新材料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平达新材料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与平达新材料于 2021年 12月 20日签订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0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股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股交易总量。

  若上市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交易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调整后的每股认购价格应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认购股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乙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标的股份的认购对价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乘以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之积,且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即乙方本次认购金额为 253,348,020.00元。前述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以甲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针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最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在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标的股份因甲方发生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关于限售期的约定。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标的股份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外,仍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变化,导致本协议约定限售期与监管要求不符的,则本协议约定的限售期应按照监管要求自动进行调整。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数量为 123,584,40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方总股本的 30%。如发生上述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则认购股数按照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并向下取整)的方式确定。

  若甲方在甲方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乙方认购的数量亦作相应调整。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如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或核准内容、或其他监管政策规定,甲方需对本次发行的募集金额、发行价格或发行数量等发行方案内容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进行调整,且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金额将根据募集资金总额的调整比例作同比例相应调整,该等情形不构成甲方违约。如甲方要求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对前述调整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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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或具有相似内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款的,甲方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取消乙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4、如因甲方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通过,或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无法履行的,不构成任一方违约,任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53,348,0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1、控股股东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巩固控制权,彰显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及持有公司的方式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397,0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64%。通过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得到较大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也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期与大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向市场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

  受前董事长及相关人员以公司名义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等负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债务规模较大,且多项债务涉及诉讼纠纷。同时因市场行情变化、现金流短缺等原因,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持续下降。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能够大幅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使得公司有比较充裕的资金应对诉讼纠纷及偿还未清偿债务,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近年来,受市场行情、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有油田服务业务处于不断缩减状态,经营业绩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公司业务拓展具有迫切性。

  自 2019年 12月实际控制人变化以来,公司新任管理层努力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积极探索主营业务拓展方向。基于对新材料行业发展趋势的看好,公司将以现有的改性塑料业务为基础,逐步实现在环保高性能再生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的产业化布局,并不断向产业高端、高附加值的产品方向延伸,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可以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增强营运能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缓解公司偿债压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同时为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布局及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同时,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缓解公司偿债压力,解决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的营运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保持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将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资金实力能够有所提升,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风险、提高偿债能力,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经审慎分析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求,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提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增强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财务状况将得到一定的改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业务发展将得到进一步推动,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将会相应扩大,公司章程需要根据股本的变化情况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使公司股本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发行后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会有所变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不超过 123,584,4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平达新材料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五)本次发行对业务收入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为公司后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以募集资金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可缓解公司为解决资金需求而通过债权融资的压力,有助于控制有息债务的规模,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的支出,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由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伴随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也将增加。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会产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负债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将得到改善,抗风险能力将得到增强。

  近年来,受市场行情、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拟在存量的新材料业务基础上,积极在环保高性能再生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进行布局,并不断向产业高端、高附加值的产品方向延伸,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但公司业务发展受制于市场竞争环境、新客户开拓、人才团队引进、核心竞争力培养等多方面因素,若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不能满足业务拓展的需求,可能会导致公司业务发展不达预期,将对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019年 12月,平达新材料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 19.76%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目前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 18.64%(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但因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导致总股本增加,使得西藏瀚澧持股比例降至 18.64%)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未来不排除被司法处置的可能,同时也存在被平达新材料以外的其他方取得的可能。若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未能实施、平达新材料未能完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或未能以其他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则公司未来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未决诉讼涉及案件包括商业承兑汇票纠纷、者与发行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公司积极应诉并主动采取各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若公司在相关纠纷中败诉或者胜诉后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负债规模较大且存在部分债务逾期或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形,资金情况较为紧张、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虽然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短期偿债压力得到缓解,但随着未来业务的发展,负债水平若不能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新任管理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方面继续对内进行资源整合、强化管理、控制成本,采取法律措施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另一方面继续优化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并谋求战略转型,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但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业务拓展难以预料,若公司仍无法在一段时间内扭亏为盈、有效提高盈利能力,则可能对股东回报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整体业务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提升公司净资产规模、为业务拓展提供流动资金,但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顺利实施或者未来公司业务发展未及预期,则公司未来年度仍然存在因亏损导致净资产为负或是收入规模下降而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的风险。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个别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发生坏账或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403.83万元。公司受限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同时上市公司持有的四川仁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智杰迈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 4家子公司的股权也均处于冻结状态,主要系商业承兑汇票诉讼事项等被司法冻结。

  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取证调查并采取各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采取逐步清偿等方式达成债务和解方案。

  2022年 9月 7日,仁智股份与九当公司、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签订了《调解协议》,预计包括货币资金、子公司股权在内的受限资产将解除冻结状态。对于受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公司无法与其他案件的诉讼方达成和解或因资金流动性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相应债务,则公司受限资产会被依法处置。同时,如果公司出现新的诉讼案件或者现有涉诉案件当事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包括银行存款在内的未受限资产存在被进一步冻结的可能,届时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受油田服务行业等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影响,公司存在部分存货跌价或无法销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的情况,在出现减值迹象后,公司已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未来若市场状况恶化或公司经营管理不当,不能及时应对行业形势变化,则资产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与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与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者注意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风险将有效降低,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 2022年、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者注意。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的价格。另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者心理变化等种种因素,都会对公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提醒者关注股价波动的风险,建议者在购买公司前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随着新冠疫情全球性蔓延扩散、俄乌战争的爆发,全球出现能源危机、经济活动减弱、人口流动性降低、大宗商品价格不断上涨等现象。今年以来国内疫情亦出现反复、多点散发的状态,疫情防控成为常态化;同时国外疫情情况仍处于蔓延状态,国内外经济受到较大影响。若此次疫情持续蔓延,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后续再次发生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形式中,相对于股利分红,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并实施股利分红。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5、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已于 2022年 3月 18日作出股东未来回报规划的公告: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精神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2022-2024年),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并实施股利分红。

  (五)未来三年(2022-2024年),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由于公司历史累计的未弥补亏损金额过大,因此无法向股东实施利润分配,且按照目前公司的盈利水平预计,公司将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实施利润分配。

  为尽快弥补前期亏损,恢复现金分红能力,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在为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而努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减轻公司资金压力,公司业务发展将得到进一步推动,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在弥补完前期亏损后,将按照《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实施现金分红,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继续给予者合理回报。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2年 12月底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 123,584,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334.8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及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 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40.55万元和-2,534.35万元。

  (1)情形一:假设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与 2021年度持平,即分别为-2,640.55万元和-2,534.35万元。

  (2)情形二:假设公司 2022年度、2023年度盈亏平衡,净利润为 0。

  以上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预测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未考虑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股份变动事宜; 7、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收益)等的影响;

  8、在测算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所示:

  情形一:假设 2021年、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 0%

  情形二:假设 2022年、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 0

  情形三:假设 2022年、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 1,000.00万元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由于在情形一的条件下,经测算的 2022年末、2023年末未发行前公司净资产为负,故未计算当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风险将有效降低,盈利能力将得到改善,但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可能短期内未能产生相应幅度增长,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 2022年及 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者不应据此进行决策,者据此进行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者注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现金流安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为了保护广大者的利益,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总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将趋于稳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现有业务结构,立足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主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力度,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努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章制度,并在《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文件中明确了分红计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将在实现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保障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实际控制人陈泽虹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该等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之盖章页)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电子竞技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